优投之声第二十一期:中国企业投资新加坡的法律常识与注意事项(下篇)

发布时间:2022-11-01

关键字: 优惠政策投资路径市场准入法律风险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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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全球各地的投资者,在进入新加坡之前,了解其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投资路径与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建立实体、兼收并购等是进入市场,开展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可以说,在新加坡投资是极其便利的,只要遵循程序步骤,就能顺利开展各项业务。

(一)了解新加坡投资路径与形势

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与其他当地或外国投资者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根据新加坡法律,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征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区别。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收入中所占份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按照公司税率征税;有限公司则统一以公司名义报税,纳税总金额是公司及其所有独资子公司的总营业额。由于有限公司在税收和责任承担上的便捷性,目前豁免私人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选择的主要形式。

另外,在确定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投资者需进一步考虑是否采取合资的方式开展业务,由于新加坡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少,投资者主要可以从土地使用需求和投资行业的角度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合资的方式:

(1)是否有土地需求。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大部分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的交易,但是在住宅领域的投资行为仍受到限制,因此如通过投资者有意向购买新加坡住宅土地,则应当选择合资的方式开展投资。

(2)是否存在行业进入障碍。新加坡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较少,但是在广播、印刷媒体等行业仍存在股权限制,电信、能源等领域的行业进入门槛也较高,因此,如投资者意图在这些领域开展投资,采取合资的方式往往更利于项目开展。

从另外一种投资路径来看,选择股权收购或是资产收购也是近些年投资新加坡的主要形势。根据新加坡法律,收购新加坡境内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对于收购的操作流程,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可以综合考量商业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和负债情况、经济效益和或有负债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

股权收购仅涉及目标公司的股份所有权的转移,相对较为便利,与资产收购相比,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1)流程简单。除涉及经营者集中和上市公司等特殊情况外,股权收购通常无需向政府部门事先申请批准或就个别资产进行单独转让,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时间也相对较短;(2)税收较低。股权收购的仅需按照购买价格或股权净值缴纳印花税,税率通常低于资产收购时需适用的商品和服务税率;(3)保证业务连续性。股权收购能够最大程度地保留目标公司持有的牌照,并继续履行已经缔结的合同,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倾向于对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进行收购,资产收购主要具有以下优势:(1)内部审批程序简单。资产收购通常无需像股权收购一样受到优先购买权限制,或需事先取得公司多数股东的同意;(2)选择性收购。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和为税务折旧目的重新确定资产价值,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以规避潜在的历史负债;(3)担保的便利性。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收购的私人公司资产上存在担保的,该资产仍可被授予放款人。

(二)掌握常规投资程序加快落地效率

根据新加坡法律,不同的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程序,其中常见的比如新设立实体,多数公司仅需于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RA)进行注册登记,特殊行业的公司还需申请相应执照。

ACRA注册的本意是帮助交易者识别交易对象的所有者信息及业务信息,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商业名称注册法案》第四条规定的无需注册的情形主要包括:任何仅以其全名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任何公共法案为公共目的设立的任何法定机构等交易对手能够直接识别该实体所有权信息的情况。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注册,在ACRA完成注册的企业将能够参与政府招标并获得新的产品和技术,申请获得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提供的政府资助。同时,根据新加坡法律,所有公司都需要在商业信函、账户报表、发票、正式通知和其他信函中包含其公司名称和UEN。但是,尚未获得创业准证的外国人无法自行通过ACRA系统提交注册申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等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在线申请。

(三)重视商业合作合同执行与信用度

新加坡企业非常看重合作方的信用度,合约执行的可靠度。加上严格的法律条文,一旦出现违约违规等合作问题,通常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企业个人信用度破产,因此重视合作,重视执行是相当重要的。可以说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当地合作伙伴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的方式开展投资所面临的限制也较少,无需履行特别的申报程序。但是,良好信用将是前提。

为了防止企业间横向合作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负面影响,今年1月,CCCS出台了《商业合作指导说明》,将企业间开展商业合作的方式概括为:信息共享;联合生产;联合商业化;联合采购;研究与开发;标准的制定;协议标准条款与条件,并提示企业在开展相应商业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反《竞争法》的风险。

(四)知晓设立SPV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海外投资的中转站以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般来看,投资者在新加坡设立SPV时,往往会采取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其中,有限公司虽然日常报告及合规义务更高,但是股东能够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处置对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为便利。

需要注意,如果外国投资者原本已经计划在新加坡设立开展实际业务的实体,则在新加坡另行设立SPV可能会给投资者增加额外成本:一方面设立新加坡SPV将产生一定的运营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又投资设立公司,则可能因为无法满足新加坡海外股息免税的条件而产生额外的所得税负担。

(五)了解新加坡投资激励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新加坡针对不同行业的投资激励政策丰富,并且外商可以同等享受。如针对基金行业,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对基金和合伙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离岸基金激励计划等专项激励计划;而针对科技型企业,ESG提供包括企业研究优惠计划、公司培训补助金等补贴项目;针对能源企业,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和环境局共同推出了能源效率方案计划,为企业提供能源资源效率补助金。外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激励计划,有助于减轻投资者的融资压力,加快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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