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巴基斯坦2015年财政法案决定对新设能源和食品公司给予所得税豁免政策,以克服能源危机,促进国家工业化进程。根据法案,政府将给予2015年7月1日后开工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为期10年的所得税豁免。此豁免对运营该输变电项目的公司(须为据1984年公司法注册,在巴基斯坦有办事处的公司,分立、重建或重组的除外)同样适用。
法案对液化天然气终端运营商以及从事太阳能和风能设备、部件生产的企业(2016年12月31日后设立,产品专用于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的企业)给予为期5年的所得税豁免。对从事冷链运输、食品仓储和农业生产的企业给予3年免税期。但只有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间设立的企业才能享受此政策。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拿到许可证的清真肉生产企业给予5年所得税豁免的优惠政策;另外,根据法案,经营瓜达尔港的中国海外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所得税豁免期将从20年延长到23年。
行业鼓励政策
外商在巴基斯坦投资享受设备进口关税、初期折旧提存、版权技术服务费等方面优惠政策。
(1)制造业
除了武器、高强度炸药、放射性物质、证券印制和造币、酒类生产外无需政府批准。允许资本、利润、红利汇回。外商投资上限为100%。机械设备进口关税为 5%。初始折旧占厂商设备为25%。对支付特许权和技术使用费无限制。
(2)非制造业领域(农业/基础设施、社会领域、服务业)无需政府批准,但有些需要从有关机关取得证书。
允许资本、利润、红利汇回。外商投资上限为100%。基础设施、社会领域机械设备进口关税为5%,服务业机械设备进口关税为0%—5%,农业机械设备进口关税为0%。初始折旧占厂商设备为25%。
对支付特许权和技术使用费按有关规定允许,第一笔不超过10万美元,在前5年内不超过近销售额的5%。
(3)绿地工业项目
巴基斯坦总理谢里夫宣布了旨在吸引投资的“绿地工业项目”,对2014年1月1日之后在特定领域的投资者,在不违反麻醉品、反恐和反洗钱等法案的前提下,将被免予审查其资金来源。该项目适用于自备电站、廉价房屋建设、家畜业,以及在俾路支斯坦、开伯尔一普什图省和塔尔煤矿的开采,但不适用于武器弹药、化肥、糖、烟草、饮料、水泥等领域,负面清单日后可根据商界意见进行调整。此外,政府还将对400位纳税较多的企业高管或股东颁发特权卡,可享受机场贵宾室、快速通关等优惠待遇。
地区鼓励政策
在全国投资政策基础上,巴基斯坦各省区在投资政策方面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占巴基斯坦国内经济总量绝大部分的旁遮普省和信德省,均有本省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鼓励政策制定和管理。
(1)旁遮普省主要的外资政策
允许外资100%持有股权;预约税务指示制度,即纳税人详细陈述所有交易事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给出特定的税务意见;对无法在本省生产或购得的零部件征收 5%关税;机械进口零销售税;工厂、机械和设备成本50%的首次折旧率;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零税率。
(2)信德省主要的外资政策
信德省工业促进委员会、信德省投资委员会、投资咨询部门等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投资者投资建厂所面临的问题;该省设有较多的工业区、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信德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Sindh Small Industries Corporation)提供各种融资方式,如信贷计划、个体经营融资计划等,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经济特区法规
2012年,巴基斯坦颁布《2012年特殊经济区法》,规定政府、私人部门、公私合营体均可建立特殊经济区。
(1)主要优惠措施包括:
—特殊经济区开发商和区内的企业10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于为建立特区及特区内资本品的进口采取一次性免税;
—特殊经济区面积最小50英亩,无最大面积限制;
—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
—特殊经济区的优惠政策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被撤销等。
(2)出口加工区优惠措施:
– 根据ITO的第65A条规定,如果制造商将其至少90%的供应额提供给了按销售税法1990登记注册的人员,那么该制造商将不再享有应缴税款3%的税收抵免额。
– 根据ITO的第65C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在其上市后的2年内再申请额外2年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额将按照其上市第三及第四年的应缴税款的10%来计算。
– 居民个人、纳税人协会、以及2012年7月1日(包含在内)后在巴基斯坦注册的且经过巴基斯坦出口委员会认证的提供技术驱动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如果在其完成认证的前五年,每年的营业额低于1亿卢比,则其将被免税3年。
– 根据ITO的第100C条规定,如非盈利组织想要享受免税待遇,则必须确保其行政及管理开支低于其总收益的15%。现在起将对非盈利组织10%的盈余基金开始征税。
二、企业销售税优惠政策
销售税中重要的零税率物品
—某些船舶和飞机的供应和维修保养;
—向外交使团和外交官提供的用品;
—向出口加工区供应的原料、零部件和货物;
—向勘探和生产部门供应的规定的机器和用于出口加工区的当地制造的设备和机械;
—供应给出口商。
主要的豁免如下
—活的动物和活家禽;
—新鲜植物;
—蔬菜、豆类、可食用水果(不包括进口水果)、某些香料、甘蔗、食用油等;
—新闻出版物、报纸、期刊、书籍;
—未加工的农产品。
三、企业消费税优惠政策
(1)出口到巴基斯坦以外的货物或联邦政府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指明的货物须按零税率征税,对于该等货物可准许税项调整。
(2)税局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批准在通知指明的条件和限制的规则下,按通知所指一项或多项税率,退还就某些货物缴纳的税项,此类货物用于制造在巴基斯坦内制造而后出口到巴基斯坦以外的任何货物,或作为供给或库存材料装运,供船上或飞机上消费,前往巴基斯坦以外的目的地。
(3)税局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对于货物或任何指定货物、指定类别的货物出口到任何指定外国港口或领土,禁止支付退税、退款或调整税项。
(4)除附表指明的货物与服务外,在巴基斯坦进口、生产或制造的所 有货物,提供或给予的服务,获豁免缴纳全部消费税。
(5)根据内阁经济协调委员会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防御自然灾害、保护国家食品安全,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消除税收异常、开发落后地区和实施双边及多边协议,采取紧急措施,联邦政府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在通知所指条件的规限下,豁免任何货物、任何类别货物、任何服务、任何类别的服务根据本法可征收的全部或分部税项。
(6)联邦政府或税局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出于某些原因(须作记录),在通知所指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豁免任何纳税人或任何类别的纳税人缴纳征收的全部或部分欠税附加费和罚款。
(7)联邦政府须将财政年度内根据本节发布的所有通知提呈国民大会审议。
(8)在2015年7月1日后发布的通知若未提前撤销,则应当在发布该通知之财年结束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