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9

关键字: 进口贴息经贸发展企业申请

各镇(街道)经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 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央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 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83 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西部地区的企业,该标准可降至 20 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 年 6 月 30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0 年 6月 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0 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0 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
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上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6 月 28 日—7 月 10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公章,按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或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等)核对,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四)进口产品的申报单位是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非中文版合同要提供中文翻译件;报关单要提供企业留存联复
印件或打印件(无需验原件);重点行业除提供《项目确认书》外,也可提供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各类项目备案文件不适用。已申请并获得我市 2020 年外贸高质量发展项目(进口贴息第一批)奖补资格的批次产品勿再次申报。

联系人:邝小姐 22918085;苏小姐 22835232;何小姐22835496。
地址:大良街道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 3 号顺科置业大厦9 楼(同江医院背后,碧桂园新能源汽车小镇、大自然总部大厦旁,导航搜索“南方智谷知识产权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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